為了防治大氣污染,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,預防和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,根據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》《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《寶雞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安全管理條例》,結合我縣實際,現就我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事項通告如下:
第一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:
1.國家機關、部隊駐地、學校、幼兒園、醫院、博物館、圖書館、檔案館;
2.車站、廣場、公園、停車場、商場、賓館酒店、影劇院、體育場館、網吧、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;
3.城區地下空間;
4.加油站、液化氣站、天然氣站、加氣站、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;
5.倉庫、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儲存、銷售、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;
6.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風景名勝區;
7.居民住宅小區;
8.城關鎮、東南鎮、東風鎮所屬區域。
9.縣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三級以上預警及三級以上預警期間,預警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;
10.其他嚴禁煙火的場所。
第二條 在全縣范圍內,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非法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煙花爆竹。公安、應急管理、生態環境、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、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監管,查處非法經營、運輸、儲存煙花爆竹行為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。針對上述行為中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縣行政審批局核發的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》,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。城關鎮、東南鎮、東風鎮等禁燃禁放區內不核發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》,禁止銷售煙花爆竹;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《焰火燃放許可證》,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。
第四條 禁放區域以外燃放煙花爆竹,不得向行人、車輛、建筑物、構筑物、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,不得妨礙行人、車輛安全通行,影響交通秩序。嚴禁在建筑物內的樓道、陽臺、窗口、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,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。家長及相關監護人應教育、引導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患者遵守本通告。
第五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,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對在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過程中,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,妨礙社會管理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規定,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;
第六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責令停止燃放,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七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、包裹、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一條規定,沒收非法攜帶郵寄的煙花爆竹,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第八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各社區或村委會,相應劃定禁止燃放范圍和區域,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。各機關部門、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,應加強對本單位職工、轄區居民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??h融媒體中心做好新聞報道,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,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、環保、文明意識,盡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。
第九條 全縣各級黨政機關、人民團體、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禁止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、黨員干部應率先垂范,帶頭拒絕燃放煙花爆竹;廣大群眾和個體經營戶要樹立安全、環保、文明意識,自覺遵守本通告之規定,共同營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環境。
第十條 對舉報未經許可生產、銷售、儲存、運輸煙花爆竹的,以查實的采購、銷售、儲存、運輸煙花爆竹箱或重量為單位,給予舉報人100元—500元獎勵;對舉報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,能夠舉證違規燃放當事人,經查證屬實的,對舉報人給予200元獎勵。舉報方式:110報警電話。
第十一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??h政府原有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為準。
違規燃放、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舉報電話:隴縣公安局 110
違法生產、經營、儲存煙花爆竹舉報電話:隴縣應急管理局0917-4608003
隴縣人民政府
2023年9月26日